[39]对此,笔者不能表示同意。
市场机制替代已经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,促使经济因民间的推动而更具有发展的活力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交易费用相对小、效率高的市场性流动已日益成为当代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。
至此,认可和通过法律确定迁徙自由的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。甚至可以说,迁徙自由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,要求通过法律化途径予以解决。因为市场化取向的常态化,处在世界发展体系范围内的中国,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迁徙自由。[14]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25卷,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,第893-894页。五、结语 本文以迁徙自由作为研究对象,以迁徙动力和迁徙能力这两个核心范畴作为主线,对迁徙自由的词义、基本属性进行了考察,并在此基础上对迁徙自由在西方的法律化进行了分析。
实质而言,只有在社会(区域)再平衡之后,才能真正实现迁徙人权普遍化。但因为中国市场化不足,还缺乏可持续的迁徙动力与迁徙能力,因此,法律化的迁徙自由,又必然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。迁徙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,是现代社会公民追求幸福生活,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与保障。
新中国成立后,政府采取集中管制的方法恢复和发展经济,实行限制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的户口政策。由此,各单位之间缺乏人员的广泛流动,迁徙自由更不可能产生。迁徙首先是人类生存过程中自然而然的内在需要。低质量的迁徙自由,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。
这个阶段上的迁徙,还不是当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,更不可能被当时的法律规则所认可。这种畸形自由与权力体制有很大关系。
有效迁徙的获得,实际上也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然。与之相应,劳动力的迁徙自由,已经逐步成为中国市场化的必要前提之一。作为共同纲领的基本规则成果的1954年《宪法》第90条也明文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。以自然的常态需要为基础的迁徙,社会发展需要达到什么程度,就迁徙到什么程度,有效迁徙不是难事。
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持,所谓的迁徙自由也不可能实现。其中,取消暂住证、实行居住证的制度改革,备受关注。这样的迁徙就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。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关键地位,它对迁徙自由的确认,是其稳固确立的表现。
前文已述,通过宪法赋予广大民众以迁徙自由,能为其提供根本的规则保障。强制实行迁徙自由,不仅会造成诸多城市问题,还将在落后地区造成基于迁徙自由的迁徙掏空现象,导致社会中越来越大的两极分化。
(3)城市:要考虑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、这个群体,制订异地高考方案要考虑城市的发展规模和承载能力。计划经济以行政指令性计划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推动力,实际上就是封闭型经济。
在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前提下过度推进迁徙自由,必然使资源分配的两极分化,如落后地区基层优秀教师被挖空后的教育瘫痪。与资本主义生产普遍化相匹配,启蒙思想家们提出并传播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和天赋人权等观点。处于落后端的地域,对迁徙的容纳能力很小,难以吸引大规模的人口迁徙。由迁徙自由在西方入宪,可以提取其法律化的一般机制。这一现实必要性,源于市场机制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替代。再如2012年9月6日,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披露了异地高考的三大准入条件:(1)家长:要在流入地有稳定的工作、稳定的住所、稳定的收入,并且缴纳各种保险,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。
动力催生迁徙必要,能力形成迁徙限度。市场性流动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,它适应了经济发展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,是流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的结果,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流动者的个人积极性,形成一种有效的竞争机制。
这样的问题,也表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迁徙自由的社会条件,社会迁徙能力仍然不足。以此作为比较,中国当下已经形成了迁徙自由的趋势,因此有入宪入法的必要。
由此形成的人员流动,还并非深度的必然迁徙。因此,如果想实现真正的迁徙自由,必须各个地域之间实现利益平均化,即每个地域之间的获利机会和获利空间大致持平。
以前述现实为出发点可以认定,通过宪法保障民众的迁徙自由权,已经具有深厚的社会必要。所以,迁徙自由是否能够入宪,已经成为解决诸多关涉迁徙自由的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。具体而言,因为当代中国各个区域发展很不平衡,为迁徙自由提供的场域也相应不同。这样,当时社会不仅没有普遍的迁徙自由,反而要经由政权严密管制社会流动,保证人力与资源的固定化结合,使生产流畅进行。
否则,围绕几个高度资源凝聚的高位地区进行迁徙,也只是从低利地区流向高利地区的单向度迁徙,而不是地区持平基础上的双向互流。[2]这意味着我国持续多年的户籍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,同时也昭示迁徙自由所受到的困扰。
这种人员禁锢,在改革开放之后被逐渐打破。也只有在这样的区域内,才能让迁徙真正流动起来,而不是仅仅围绕几个资源丰富的地区而展开。
基于资本追逐利润的流动需要等因素,迁徙自由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追求,并通过宪法被确立。自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,从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法律上为实现迁徙自由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与之相应,按照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的内在要求,劳动力也必然随着资本流动而不断迁徙。社会生活或现实的基础即经济,权利依赖于社会生活或现实首要和主要的是经济。这一宪法性文件,明确规定了外国商人的通行自由和英国臣民的国外旅行自由。普遍的暂时流动与城市在可载能力范围内对迁徙人口的持续接纳,二者结合起来形成的有限迁徙,成为中国迁徙自由法律化的基本限度。
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人权,是社会基本事实的法律表达。这时,丰富资源支撑的迁徙机会大幅度生成,迁徙成为普遍需要的生存方式。
【摘要】迁徙自由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。迁徙动力,启动迁徙,促进迁徙的发生。
与西方国家类似,市场化的中国在人口普遍迁徙中,要求迁徙自由法律化。在迁徙动力之外,迁徙自由的实现能力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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